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恢611号申请执行人王群昌,男,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被执行人王合友,男,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王献礼,男,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贾国领,男,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王群昌与被告王合友、王献礼、贾国领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驿民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合友、王献礼、贾国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合友、王献礼、贾国领银行存款或其它收益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王永强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