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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执恢611号

申请执行人王群昌与被执行人王合友、王献礼、贾国领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群昌,王合友,王献礼,贾国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恢611号申请执行人王群昌,男,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被执行人王合友,男,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王献礼,男,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贾国领,男,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王群昌与被告王合友、王献礼、贾国领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驿民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合友、王献礼、贾国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合友、王献礼、贾国领银行存款或其它收益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王永强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