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字2212号申请执行人高引会,男,1959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镇人。被执行人丁如堂,男,1949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高引会依据(2013)神民初字第002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丁如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丁如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偿还26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执行费3800元。但被执行人丁如堂拒不履行偿还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丁如堂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高引会亦再提不出被执行人丁如堂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及其下落。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执22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明军
审判员 高云岗·助理
审判员刘永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 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