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704执3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权,男,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公民身份号码:×××2450。
委托代理人:卢锐湘,广东讯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谭华进,男,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公民身份号码:×××2455。
被执行人:林结连,女,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公民身份号码:×××244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权与被执行人谭华进,林结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阳东法合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2016)粤1704执31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欠款4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00元,申请执行费5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调查、控制财产的规定(试行)》第八条规定,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依职权采取如下执行措施: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林结连在金融部门有存款12368.93元,该款已依法冻结。经到阳江市国土资源局、阳江市国土资源局阳东分局、阳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阳江市阳东区不动产登记局、阳江市阳东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结连可供执行的财产12368.93元已被本院依法冻结,该款尚不能全部履行本案义务,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华端
审 判 员 梁振对
代理
审判员 杨 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曾纪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