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121民初960号原告田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址甘肃省通渭县。被告张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址甘肃省通渭县。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孩子张某乙由被告抚养;3、婚后住房归被告所有。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结婚,2007年1月2日生长女张某乙,现随被告生活。2007年1月补办结婚登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被告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原告没有感受到一丝家庭温暖和夫妻关爱。被告有吸烟、赌博等恶习。2014年后,被告多次对原告进行殴打,造成原告大脑受伤,至今头晕脑胀。2016年8月被告再次殴打原告,还摔碎了原告手机一部,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
被告张某甲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多年且生有女儿,感情一直很好。最近两三年来,由于原告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关系不和。原告也一直在极力维护家庭稳定,对原告好言相劝,希望原告能改正错误,一起好好过日子。原告所述摔碎手机的情况属实,起因是原告与他人关系暧昧,被告要求查看其通话记录时发生争执,不慎摔碎手机。原告所述被告在2014年12月打骂她的事情也是有的,被告要求原告一起在家过年,原告执意要回兰州,双方发生矛盾,厮打。原、被告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6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7年1月2日生长女张某乙,同年1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双方感情较好。2014年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关系不和。2016年8月原、被告再次发生争执时,被告将原告一部手机摔碎,原告遂离开被告家中并诉讼来院。对于上述事实,有原、被告一致陈述、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等证据证实,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以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感情彻底破裂的主张,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生有子女,感情基础较好。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关系不和,但并未导致感情彻底破裂,尚有和好可能。原告以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感情彻底破裂的主张,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请求应不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田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尚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