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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执3169号

姚玉芬与黄文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4-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玉芬,黄文祥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1执3169号申请执行人姚玉芬,女,1948年5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黄文祥,男,1985年3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姚玉芬与被执行人黄文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113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文生

审判员  蔡丰利

审判员  刘伯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金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