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1执3169号申请执行人姚玉芬,女,1948年5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黄文祥,男,1985年3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姚玉芬与被执行人黄文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113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文生
审判员 蔡丰利
审判员 刘伯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金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