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7724号
原告:佛山市融通四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吕志明。
被告:佛山市八号公馆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姚均强。
被告:佛山市皇家盛会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梁尚方。
被告:严家焱,男,汉族,1989年5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融通四海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八号公馆娱乐有限公司、佛山市皇家盛会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严家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佛山市融通四海贸易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佛山市融通四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130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春菲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方润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