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6143号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忠伟水泥管件厂,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长远居委5组,组织机构代码56163898-7。投资人唐忠伟,重庆市南川区忠伟水泥管件厂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程树云,男,195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忠伟水泥管件厂现场负责人,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陈国模,重庆市南川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瑞庆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林堡居委会安置还房B区2-1。法定代表人庞静,重庆瑞庆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小明,女,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邹政,重庆市南川区鸣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忠伟水泥管件厂与被告重庆瑞庆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忠伟水泥管件厂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忠伟水泥管件厂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忠伟水泥管件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忠伟水泥管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忠伟水泥管件厂负担。
审判员 严 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郝寿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