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4民初1518号原告钟永福。委托代理人白守忠,青海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受理原告钟永福与被告青海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永福以原被告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永福撤回对被告青海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47元,减半收取1573.5元由原告钟永福负担。
审判员 辛皎菱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婉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