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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101行初1790号

周毅鹏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毅鹏,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人民政府,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01行初1790号

原告:周毅鹏,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代理人:王俊,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徐蕊,职务镇长。

委托代理人:余梦煌,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方礼厚,该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人: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负责人:周杜溪,职务社长。

原告周毅鹏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毅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毅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毅鹏负担。

审 判 长  黄 征

人民陪审员  孙晓萍

人民陪审员  孙燕妮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晓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