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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1民初1183号

朱桥德与朱芳福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当事人
朱桥德,朱芳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1民初1183号

原告:朱桥德,农民。

被告:朱芳福,成年,农民。

原告朱桥德与被告朱芳福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桥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朱桥德负担。

审判员 黎 瑞 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莫智晴nt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