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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4260号之一

佛山市顺德区昌加胜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06-20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昌加胜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梁启鹏,广东港丰现代塑胶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周巧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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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42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昌加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居委会丰华路弘顺豪庭2号商铺。法定代表人蔡霖芳。被执行人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洲西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陈建明。被执行人梁启鹏,男,汉族,1966年1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广东港丰现代塑胶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新材料产业基地共和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建明。被执行人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三联工业园丰华南路70号。法定代表人梁启鹏。被执行人周巧仪,女,汉族,1970年8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昌加胜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启鹏、周巧仪、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港丰现代塑胶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梁启鹏、周巧仪、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港丰现代塑胶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昌加胜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6543019.2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57531.77元。因债务人梁启鹏、周巧仪、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港丰现代塑胶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昌加胜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梁启鹏、周巧仪、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港丰现代塑胶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财产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档案馆房地产档案室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在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旺岗村委会三联路7号御华明珠花园内有46处房地产登记,分别是:1、8-15号楼地下车库156号摩托车位(房产证号为03××48);2、8-15号楼地下车库157号摩托车位(房产证号为03××49);3、8-15号楼地下车库158号摩托车位(房产证号为03××50);4、8-15号楼地下车库159号摩托车位(房产证号为03××51);5、8-15号楼地下车库160号摩托车位(房产证号为03××52);6、8-15号楼地下车库222号摩托车位(房产证号为03××53);7、30-35号楼44号汽车位(房产证号为03××75);8、30-35号楼45号汽车位(房产证号为03××76);9、30-35号楼46号汽车位(房产证号为03××77);10、30-35号楼47号汽车位(房产证号为03××71);11、30-35号楼48号汽车位(房产证号为03××72);12、30-35号楼49号汽车位(房产证号为03××73);13、30-35号楼53号汽车位(房产证号为03××78);14、30-35号楼54号汽车位(房产证号为03××79);15、30-35号楼55号汽车位(房产证号为03××80);16、30-35号楼144号摩托车位(房产证号为03××83);17、30-35号楼145号摩托车位(房产证号为03××84);18、30-35号楼146号摩托车位(房产证号为03××85);19、30-35号楼147号摩托车位(房产证号为03××86);20、30-35号楼147号摩托车位(房产证号为03××86);21、30-35号楼148号摩托车位(房产证号为03××87);22、30-35号楼149号摩托车位(房产证号为03××88);23、30-35号楼150号摩托车位(房产证号为03××89);24、30-35号楼151号摩托车位(房产证号为03××90);25、30-35号楼152号摩托车位(房产证号为03××91);26、8-15号楼地下车库67号汽车位(房产证号为03××37);27、8-15号楼地下车库68号汽车位(房产证号为03××39);28、8-15号楼地下车库69号汽车位(房产证号为03××40);29、8-15号楼地下车库83号汽车位(房产证号为03××42);30、8-15号楼地下车库84号汽车位(房产证号为03××44);31、8-15号楼地下车库85号汽车位(房产证号为03××45);32、22号楼203的房产(房产证号为03××95);33、22号楼503的房产(房产证号为03××96);34、22号楼703的房产(房产证号为03××97);35、23号楼404的房产(房产证号为03××98)36、30号楼704的房产(房产证号为03××86);37、31号楼204的房产(房产证号为03××87);38、31号楼504的房产(房产证号为03××88);39、31号楼704的房产(证号为0312038689);40、33号楼203的房产(证号为0312038690);41、33号楼301的房产(房产证号为03××91);42、34号楼403的房产(房产证号为03××92);43、34号楼404的房产(房产证号为03××93);44、35号楼102的房产(房产证号为03××94);45、9号楼1××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03××84);46、10号楼1××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03××85);及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旺岗村委会三联工业园丰华南路西侧的房产(房产证号为03××63);上述房产已被多个案件查封,其中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立保字第275号案为首查封案件,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10769号案已依法轮候查封;向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23辆汽车,车牌号分别为:粤X×××××;粤X×××××;X25346;粤X×××××;粤X×××××;粤X×××××;粤X×××××;粤X×××××;粤X×××××;粤X×××××;粤X×××××;粤X×××××;粤X×××××;粤X×××××;粤X×××××;粤X×××××(车辆已注销);粤X×××××(车辆已注销);粤X×××××(车辆已注销);粤X×××××(车辆已注销);粤X×××××(车辆已办理转移登记);粤X×××××(车辆已办理转移登记);粤X×××××(车辆已办理转移登记);粤X×××××(车辆已办理转移登),上述车辆已被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10769号案依法首查封,现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扣押处理;被执行人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旺岗村委会三联工业园丰华南路70号厂房内的机械设备、生产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已被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10769号案依法首查封,待该案处理变现后,本案可直接参与分配。另查明,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拥有佛山市新托维照明有限公司20%的股权份额,本院(2016)粤0606执3838号案已依法��封,待该案处理变现后,本案可直接参与分配。本院向佛山市财产查询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档案馆房地产档案室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有:1.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居民委员会丰华北路裕丰楼D座702号(房产证号00××86)的房屋,该房产已被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13386号案依法首查封,待该案处理变现后,本案可直接参与分配,2.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洲路南侧的地块[地证号:佛府(顺)国用(2009)第0701170号],该土地已被本院(2016)粤0606执4204号案评估拍卖中,待该案处理变现后,本案可直接参与分配;向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有小汽车(车牌号码为粤X×××××)一辆,该车辆已被(2015)���顺法执字第10768号案依法首查封,现因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扣押处理;被执行人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洲西路南侧厂房内的机械设备、生产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已被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10768号案依法首查封,待该案处理变现后,本案可直接参与分配。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梁启鹏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梁启鹏在佛山市范围内有两处房产,分别是:1.与周巧仪共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南路文翰楼地下106号(房产证号:09××21,0138659)、2.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社区居民委员会快子街南薰门5号(房产证号:11××79),上述房产已被多个案件查封,其中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立保字第275号案为首查封案件,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13386号案已依法轮候查封;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梁启鹏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粤X×××××、粤X×××××的小型汽车两辆;上述车辆已被(2015)佛顺法执字第13386号案已依法首查封,现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扣押处理;另查明,被执行人梁启鹏位于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鹤山碧桂园凤舞B区九街1号房屋(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鹤山字第××),该房产已被多个案件查封,其中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立保字第275号案为首查封案件,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13386号案已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梁启鹏位于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鹤山碧桂园凤舞B区九街1号土地[土地证号:鹤国用(2011)字第008**号],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13386号案已依法首查封,待该案变现后,本案可直接参与分配。本院向佛���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巧仪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周巧仪在佛山市范围内有两处房产,分别是:1.与梁启鹏共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南路文翰楼地下106号(房产证号:09××21,0138659)、2.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华路东华花苑B9号(房地产权证号:24××47),上述房产已被多个案件查封,其中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立保字第275号案为首查封案件,本院(2016)粤0606执3311号案已依法轮候查封;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周巧仪名下有车牌号为粤X×××××的小型汽车一辆,该车辆已被多个案件查封,其中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立保字第275号案为首查封案件,本院(2016)粤0606执3311号��已依法轮候查封。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6543019.2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42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容毓伟执行员  谢建军执行员  谭琨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嘉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