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3375号
原告:吴彬。
委托代理人:邰昭林。
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五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负责人:张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查达胜,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婷婷,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彬与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五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彬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彬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吴彬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孟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