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3执4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芙蓉中路6号1幢,组织机构代码00869118-4。
负责人:刘奎云,行长。
被执行人:XX,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与被执行人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仲裁委会作出的(2015)渝仲字第849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尚未执行的金额为:借款本金125907.67元及截止2015年1月28日的借款利息6902.64元、罚息633.46元和2015年1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及申请人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本案申请执行费1900元。现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 军
审判员 陶米玲
审判员 刘生荣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邱光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