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7执127号被执行人劳前顺,男,1997年12月28日,地址凌云县。凌云县人民法院与劳前顺罚金一案,凌云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7刑初3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劳前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凌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罚金39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劳前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有小额银行存款,但不宜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劳前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劳前顺尚在监狱服刑,而申请执行人凌云县人民法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劳前顺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宗武
审判员 姚源权
审判员 梁福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冉丽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