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7执385号申请执行人任鹏,住址:内蒙古包头市。被执行人刘凤鸣,住址:内蒙古包头市。本院在执行任鹏申请执行刘凤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建国
审 判 员 王润平
代理
审判员 吕殿彪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