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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7执385号

任鹏与刘凤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鹏,刘凤鸣

裁判文书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7执385号申请执行人任鹏,住址:内蒙古包头市。被执行人刘凤鸣,住址:内蒙古包头市。本院在执行任鹏申请执行刘凤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建国

审 判 员  王润平

代理

审判员  吕殿彪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