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5执9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为美。被执行人顾健。被执行人周琴。申请执行人王为美与被执行人顾健、周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虎民初字第09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顾健归还王为美借款本金405000元与利息34000元,合计439000元;顾健归还王为美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26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3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以本金95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16日至实际履行之日;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周琴对上述顾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7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874元,由顾健、周琴共同负担。因顾健、周琴未按民事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王为美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执行标的447874元,本案执行费用6619元。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其名下无存款;本院向苏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信息登记,本院已查封,但未找到车��进行扣押;本院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苏州市理想家园86幢1406室房产,该房产已在本院另案处置。因被执行人迄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提供执行线索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期提供执行线索通知书,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虎民初字第09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嵇建平审��员孙榕宁
审判员 张 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叶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