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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财保731号

对外贸易进口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对外贸易进口有限公司,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财保731号申请人重庆对外贸易进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50号。法定代表人李习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勤,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玉河街53号。法定代表张志德,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重庆对外贸易进口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重庆对外贸易进口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