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8民初990号
原告: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龙湖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6679321054(1-1)。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美金,安徽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珂,安徽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习兰,女,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习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40元,由原告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 昕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