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1545号
申请执行人:吴惠香。
被执行人:孙华伟。
被执行人:汪云莲。吴惠香与孙华伟、汪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的(2016)浙0127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惠香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华伟、汪云莲去向不明,现未能查找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二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吴惠香案款270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250元,执行费323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154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田 丰
审 判 员 吕贤显
人民陪审员 胡水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志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