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5965号
原告:林振峰。
被告:颜天鹏。
原告林振峰与被告颜天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叶宝英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振峰,被告颜天鹏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林振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已缴纳),由原告林振峰负担。
审 判 员 叶宝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林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