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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民初5965号

林振峰与颜天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林振峰,颜天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5965号

原告:林振峰。

被告:颜天鹏。

原告林振峰与被告颜天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叶宝英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振峰,被告颜天鹏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林振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已缴纳),由原告林振峰负担。

审 判 员  叶宝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林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