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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执739号

王岩与中节能龙腾(天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岩,中节能龙腾(天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3执739号

申请执行人:王岩。

被执行人:中节能龙腾(天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北辰区双源科技园。法定代表人高立宏,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岩与被执行人中节能龙腾(天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13执7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闻 娣

审 判 员  张有利

代理

审判员  刘家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唐爱云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