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1执恢132号申请执行人杨文芬,女,生于1972年11月27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洪雅县。被执行人戴岗,男,生于1969年11月9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105号杨文芬与戴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戴岗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杨文芬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阳春芬0512119691109661X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曾 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