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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0民初484号

聂瑞阳与王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聂瑞阳,王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0民初484号

原告:聂瑞阳,男,199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初中文化。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开钦,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博(曾用名王勃),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址河北省新河县,初中文化。

原告聂瑞阳诉被告王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原告聂瑞阳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聂瑞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瑞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聂瑞阳负担。

审判员  安双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庞华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