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0民初484号
原告:聂瑞阳,男,199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初中文化。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开钦,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博(曾用名王勃),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址河北省新河县,初中文化。
原告聂瑞阳诉被告王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原告聂瑞阳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聂瑞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瑞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聂瑞阳负担。
审判员 安双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庞华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