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31民初710号

周会荣与周书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周会荣,周书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1民初710号

原告:周会荣,女,195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

被告:周书科,男,195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

原告周会荣诉被告周书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经审查:本院多次在原告所诉称的被告住所寻找周书科未果,原告经寻找亦无音讯,诉讼程序无法进行。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诉讼程序无从进行,本院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故此原告的诉求不能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会荣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卫胜文

人民陪审员  薛战聘

人民陪审员  尹站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丽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