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1民初710号
原告:周会荣,女,195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
被告:周书科,男,195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
原告周会荣诉被告周书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经审查:本院多次在原告所诉称的被告住所寻找周书科未果,原告经寻找亦无音讯,诉讼程序无法进行。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诉讼程序无从进行,本院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故此原告的诉求不能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会荣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卫胜文
人民陪审员 薛战聘
人民陪审员 尹站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丽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