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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民终1459号

肖明利与付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肖明利,付洪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民终14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明利,男,1959年11月12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红透山镇铜山路。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洪伟,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红透山镇南山路。

上诉人肖明利因与被上诉人付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辽0423民初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肖明利于2016年9月27日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肖明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肖明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肖明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孟丽

审判员 杨锐

审判员 王  向  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  洁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