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4051号
原告:重庆普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建设东路87号3幢1单元7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3204806487。
法定代表人:薛永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安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廖欢,女,1987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重庆普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廖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普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普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普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龙 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吕雪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