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3民初36号之一原告自贡市贡井区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法定代表人毕相超,总经理。被告钟建超,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被告杨兵,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被告邓力,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被告熊岗,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被告林维兴,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贡井区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钟建超、杨兵、邓力、熊岗、林维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6)川0303民初36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原告另行提供担保财产,并申请解除对原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自贡市广交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自贡市某小区的房产的查封。
审 判 长 兰 霞
人民陪审员 钟 俊
人民陪审员 田应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缪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