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11执129号
申请执行人:杨鹏鹏。
被执行人:安庆市开发区徽商人家食府。经营者:郑金娥。我院在执行杨鹏鹏与安庆市开发区徽商人家食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魏
审判员 方超
代理
审判员程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 日 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