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8801号
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周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宗昌,系该公司平原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宗昌,系该公司平原支行营业部客户经理。
被告:陈超,男,198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
被告:杨建明,男,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
被告:张英,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
被告:刘多强,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
被告:陈生虎,男,1957年3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
被告:陆培飞,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
被告:张廷军,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建明、张英、刘多强、陈生虎、陆培飞、张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54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
审判员 索国雄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