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民终23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华。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斌。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成凤。
上诉人(原审原告):葛桂荣。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希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珍。
上诉人(原审原告):闫玉梅。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红霞。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秀兰。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荣芬。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希亭。
上诉人(原审原告):葛俊香。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希征。
上诉人(原审原告):靳玉英。
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桂珍。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希合。
上诉人(原审原告):XX珍。
上诉人(原审原告):史秀荣。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世岭。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相菊。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仁风。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志强。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成江。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文后。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希圣。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希伍。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成山。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希东。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希俊。
上诉人(原审原告):葛秀珍。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新。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希贤。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希昌。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希信。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淑亮。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丛丛。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学营。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世安。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淑明。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希滨。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希佩。
诉讼代表人:王希圣。
诉讼代表人:王玉新。
诉讼代表人:王希佩。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邑县德平镇邓家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邓宽远,该村委会主任。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荣峰。
上诉人于华等41人因与被上诉人临邑县德平镇邓家村村民委员会、邓荣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2015)临商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华等41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于华、于斌、于成凤、葛桂荣、王希海、王玉珍、闫玉梅、郭红霞、高秀兰、王荣芬、王希亭、葛俊香、王希征、靳玉英、龙桂珍、王希合、XX珍、史秀荣、王世岭、梁相菊、郭仁风、于志强、于成江、陈文后、王希圣、王希伍、于成山、王希东、王希俊、葛秀珍、王玉新、王希贤、王希昌、王希信、于淑亮、王丛丛、于学营、王世安、于淑明、王希滨、王希佩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于华、于斌、于成凤、葛桂荣、王希海、王玉珍、闫玉梅、郭红霞、高秀兰、王荣芬、王希亭、葛俊香、王希征、靳玉英、龙桂珍、王希合、XX珍、史秀荣、王世岭、梁相菊、郭仁风、于志强、于成江、陈文后、王希圣、王希伍、于成山、王希东、王希俊、葛秀珍、王玉新、王希贤、王希昌、王希信、于淑亮、王丛丛、于学营、王世安、于淑明、王希滨、王希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玉福
审 判 员 王 芳
代理
审判员 高晓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秀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