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康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执行人康某一,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执行康某某与康某一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康某某于2016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长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培忠
审 判 员 冯 伟助理
审判员 郭富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卫美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