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执字第218号

康某某与康某一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康某某,康某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康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执行人康某一,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执行康某某与康某一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康某某于2016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长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培忠

审 判 员  冯 伟助理

审判员  郭富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卫美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