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13民初2149号

熊年荣与许清敏、郑冬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熊年荣,许清敏,郑冬梅,欧阳平安,李逢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3民初2149号

原告:熊年荣,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天猛,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丽容,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许清敏,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被告:郑冬梅,女,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第三人:欧阳平安,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第三人:李逢春,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熊年荣与被告许清敏、郑冬梅、第三人欧阳平安、李逢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熊年荣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年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年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熊年荣负担。

审 判 员 蔡嘉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谢家燕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