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2521号
申请执行人:郁龙。
被执行人:沈正伟。申请执行人郁龙与被执行人沈正伟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未执行到位1533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张金民初字第0150号民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建钟
审判员 李 元
审判员 黄春法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孙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