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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执1320号

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湖南省新景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湖南省新景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32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省新景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0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25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103执132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石江

审 判 员  聂洪祥

审 判 员  周洪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韩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