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财保494号申请人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松石北路25号。法定代表人王伟杰,董事长。被申请人黄小超,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申请人胡洪,女,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黄品贤,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陈锦红,女,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程秀,女,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袁祥明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申请人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小超、胡洪、黄品贤、陈锦红、程秀、袁祥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标的:400000元),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黄品贤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街道××大道×号×幢×单元×号房屋,查封被申请人胡洪名下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附×号×号房屋,申请人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其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黄品贤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街道××大道×号×幢×单元×号房屋;
二、查封被申请人胡洪名下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附×号×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审判员 陈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