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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民初5573号

张延福与董华根、湖州星联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张延福,董华根,湖州星联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5573号

原告:张延福,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商城县观庙乡朱楼村荒冲组。公民身份号码:4115241989********。

委托代理人:林敏,湖州市埭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董华根,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镇葛村**组白龙潭**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251962********。

被告:湖州星联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湖东路320号中铁十六局办公室225-238号。

法定代表人:孙荣亚。

原告张延福诉被告董华根、湖州星联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通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晓翔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冰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