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5573号
原告:张延福,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商城县观庙乡朱楼村荒冲组。公民身份号码:4115241989********。
委托代理人:林敏,湖州市埭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董华根,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镇葛村**组白龙潭**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251962********。
被告:湖州星联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湖东路320号中铁十六局办公室225-238号。
法定代表人:孙荣亚。
原告张延福诉被告董华根、湖州星联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通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晓翔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冰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