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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民初6192号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琦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01-31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6192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朋、陆映文,该公司职员。

被告:张琦,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琦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06元,减半收取计1703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邓望成

人民陪审员  罗素君

人民陪审员  唐玉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凌小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