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6192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朋、陆映文,该公司职员。
被告:张琦,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琦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06元,减半收取计1703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邓望成
人民陪审员 罗素君
人民陪审员 唐玉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凌小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