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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执308号

张建华、衡水升利甫鑫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建华,衡水升利甫鑫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7执308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华。被执行人衡水升利甫鑫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华与被执行人衡水升利甫鑫橡塑制品有限公司(2016)冀1127执30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建华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5)景民二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伟执行员 杜振刚执行员 张 凯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