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3民初427号
原告:严某。
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
审判员 郭晓洁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廖 莉 关注公众号“”
原告严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3民初427号
原告:严某。
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
审判员 郭晓洁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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