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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703民初427号

原告严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严某,崔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3民初427号

原告:严某。

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

审判员  郭晓洁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廖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