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7民初2321号原告李某。被告胡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
审判员薛霞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我于××××年××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后,在父亲之令的摄合下,于1987年4日30日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手续。1987年12月26日生下大女儿胡文娟,1990年2月19日生下二女儿胡慧清,1991年9月21日生下儿子胡滨。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拳打脚踢,情节严重时曾把原告两个锁骨打断,婚后被告经常在外沾花惹草,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结婚这么年来,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原告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相互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幸福,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人可以倾诉和理解。照顾和抚养大女儿、儿子的千斤重担都是我一个人独立承受,在这段没有温暖的婚姻期间,2003年7月25日,被告把仅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太原杏花岭区小返乡小贩村240号院)以抵押贷款的方式向山西农村信用社贷款两万元,其中捌仟元买了一辆微型汽车,其余款项不知所终。现此院因农村信用社多次催款,于2013年9月29日有儿子胡滨出面还清本金贰万元,方才把此院土地使用证赎回,故此院应归原告所有,被告因在外沾花惹草,被人陷害,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小店区看守所收押,原告念及女儿、儿子太小,不想其有这样的父亲被人指点,看不起,故在外求人,奔波,最终判了三个月有期徒刑,服刑期满之后,原告在被告再三的恳求之下,念在其有悔之心的份上,向原告弟弟借款17600元,在2006年5月,给被告母亲办完三周年后,被告携本金17600元及利润消失的无影无踪,同年大女儿高三即将毕业,原告弟弟又催款,原告被逼无奈之下,与其仅有14岁的儿子送煤偿还弟弟的借款,又要供大女儿毕业念书。以上种种都能体现被告是一个不负责任,对子女、对妻子都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和义务。更可气的是今年8月被告又将老公公给这个家庭仅有的一亩地分割赠送别人,故而原告提出离婚,生活日子无法在进行下去。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小返乡小返村240号院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它财产依法分割。
三、诉讼费由双方承担。被告胡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年××月××日登记结婚。1987年12月26日生下大女儿胡文娟,1990年2月19日生下二女儿胡慧清,1991年9月21日生下儿子胡滨。三子女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6年8月1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胡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述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且结婚已数年,并育有子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增进沟通,努力化解矛盾,是可以继续生活的。草率离婚对双方及子女均无益.被告胡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
审判员 薛霞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原维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