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核稿:发送机关:拟稿:缮打:核对:份数附件:事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4执3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全娣,农民。被执行人梁贵宁,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全娣与被执行人梁贵宁健康权纠纷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一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梁贵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全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合计2636.6元给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梁贵宁以其妻子关妹名义银行存款并用于清偿其所欠的本案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一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永 慈
审 判 长 陈 永 慈
代理
审判员 王运钧
代理
审判员王运钧
代理
审判员 罗 世 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书记员张展源
书记员张展源
书记员张展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