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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81执恢101号

李某某诉刘某某常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常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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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冀0481执恢10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武安镇。被执行人常某某,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邯郸市临漳县人。本院在执行李某某诉刘某某常某某劳动争议纠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仲案字(2013)第165号调解书一案中,我院强制执行后已将被执行人刘海斌在银行的存款扣划到我院,申请执行人李会峰已将判决款领取并同意我院对该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仲案字(2013)第165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贾亚杰

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

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