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3民初2808号
原告:伊犁世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公园街四巷5号办公楼2楼。
法定代表人:顾建明,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峰,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伊宁市,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谢荣成,男,195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霍城县。
原告伊犁世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谢荣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自行和解,故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伊犁世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犁世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伊犁世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玛给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