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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民初2977号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呙建玉、潘云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呙建玉,潘云花,梁栋,董少华,张承欣,张玉兰,梁锡明,逄瑞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2977号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晓林,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呙建玉,居民。被告潘云花,居民。被告梁栋,居民。被告董少华,居民。被告张承欣,居民。被告张玉兰,居民。被告梁锡明,居民。被告逄瑞花,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高密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呙建玉、潘云花、梁栋、董少华、张承欣、张玉兰、梁锡明、逄瑞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赵桂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