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2977号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晓林,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呙建玉,居民。被告潘云花,居民。被告梁栋,居民。被告董少华,居民。被告张承欣,居民。被告张玉兰,居民。被告梁锡明,居民。被告逄瑞花,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高密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呙建玉、潘云花、梁栋、董少华、张承欣、张玉兰、梁锡明、逄瑞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赵桂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