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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8529号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0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先新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852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法定代表人闫冰竹,董事长。被执行人部先新,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职业不详。

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部先新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247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部先新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部先新的其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24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部先新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建民

审 判 员  张 巍

代理

审判员  黄建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贾志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