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703执1556号

王红讯、绵阳市南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红讯,绵阳市南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556号申请执行人王红讯,女,汉族,生于1986年9月17日,户籍住址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绵阳市南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体运村路**号。法定代表人吴祖贵,该公司执行董事。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王红讯申请执行(2016)川0703民初122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绵阳市南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家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