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819-2号申请执行人许文剑。被执行人罗毅。关于许文剑与罗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北民一初字第25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罗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文剑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罗毅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罗毅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罗毅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许文剑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罗毅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许文剑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北民一初字第25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然
审判员 韦棋柱
审判员 覃孟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青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