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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1048号

杜石柱、石家庄创洁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晋州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杜某,石家庄创洁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1048号申请执行人晋州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杜某被执行人石家庄创洁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晋州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杜某、石家庄创洁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晋商初字第002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石家庄创洁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已按判决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晋商初字第00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江深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