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闽0825行初19号原告陈炳宽,男,1978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告武平县城厢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七坊路4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240041199226。法定代表人赖永芳,镇长。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王维荣,副镇长。委托代理人兰贵生,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炳宽诉被告武平县城厢镇人民政府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于2016年8月10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年8月18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于2016年8月2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由
审判员罗炳智独任审理,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炳宽及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王继荣、诉讼代理人兰贵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6年7月20日向东云村委及被告提交《关于东云村村务公开的申请》,同时在龙岩市12345政务服务平台上提交了村务公开的申请。被告签收原告要求信息公开的申请后,于2016年8月4日在龙岩市12345政务服务平台上进行了回复。原告发现该回复属于敷衍行事,未对东云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使用分配情况说明清楚,且该回复的内容存在虚构之嫌及对部分申请公开内容未公开。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以下信息:1、2010年至今(虎形湾、上段、杨屋责任田、林地约1000多亩的)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2、在建村部的建设方案、批准事项、立项报告、招投标结果;3、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及2012年至今各年度的财务收支情况;4、新农村建设项目、资金及其使用情况;5、村干部的民主评议、考核和审计结果等事项。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EMS《详情单》一份,证明原告于2016年7月20日向东云村委会、城厢镇人民政府寄送了申请信息公开的申请书。2、《龙岩市12345政务服务平台申请信息情况表》一份,证明2016年7月20日原告向龙岩市12345政务服务平台寄送了申请信息公开的申请书。3、《关于东云村村务公开的申请书》,证明其申请政府公开事项。4、城厢镇人民政府回复。
被告武平县城厢镇人民政府辩称,1、原告诉讼请求中要求公开的五个方面的信息均不属于镇人民政府层面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应由被告公开。2、原告要求公开的五个方面的信息属于村务公开信息,依法应由原告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公布。3、龙岩市12345政务服务平台,只接受群众对本市政风行风建设的咨询、意见建议和举报投诉,原告向该平台的申请属于信访件,程序上不属于获取政府信息申请。原告的诉讼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3、《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4、城厢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厢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以上证据证明、政府应该公开的信息是指的是镇人民政府层面的信息。、原告要求公开的5个方面的信息属于村务公开的信息,应当由原告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公布。、原告的申请不符合规范性文件的要求。5、《城厢镇人民政府关于陈炳宽在龙岩政务服务平台上申请东云村公开等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证明被告对原告申请村务公开信访事项进行了答复。其答复内容为:2010年至今东云村在虎形湾、上段、杨屋土地征收村提留收入合计646088.8元,此款用于东云村2010年以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东云村文化活动中心建设工程经村两委会议讨论研究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工程经公开招标,并对招标结果进行了公示后,于2016年5月29日开工建设,目前正在施工中。,东云村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认真做好村务公开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重大事项,并向大会通报村务公开(包括财务)内容,会后在村务公开栏及各自然村村民聚集点张贴相关村务公开内容,公布范围限于本村,一般不采取网络或对外信函形式公布。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原告向龙岩市12345政务服务平台的申请属于信访件,不属于向政府获取信息的申请。对证据3,被告有收到,被告主要领导已将该信访件转至东云村委会,并要求村委会做好村务公开工作,并回复原告。对证据4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证据1、2、3、4无异议。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对答复内容有异议,认为其所回复内容不具体,未提供证明材料。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质证意见认定以下事实:原告陈炳宽于2016年7月20日向东云村委会和城厢镇人民政府及龙岩市12345政务服务平台寄送了《关于东云村村委公开的申请》。被告收到该件后,于2016年8月4日在龙岩市12345政务服务平台上进行了回复。原告收到该回复后,认为该回复内容不具体,回复内容存在虚构之嫌,且对部分申请事项未回复于2016年8月10日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属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且被告已向原告说明要求公开的五个方面的信息属于村务公开信息,依法应由原告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公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炳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炳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罗炳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伍绍威附:相关法律条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不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的;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