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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5民初3050号

陈丹与温江区高格酒馆演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演出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丹,温江区高格酒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5民初3050号

原告:陈丹,女,199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被告:温江区高格酒馆,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南江路210号。经营者:赵东丹。案由:演出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丹诉被告温江区高格酒馆演出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丹在法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薛晓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静丹 关注公众号“”